关于做好2018年度律师执业考核工作的通知
日期: 2019-04-08  | 字体大小:  |  打印本页
各县市律协联络组、各律师事务所、各位律师:
  根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执业年度考核规则》和《安徽省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实施细则》的规定,决定于4月集中开展2018年度律师执业考核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度考核对象
  全市专职律师、兼职律师、法援律师。
  2019年1月1日后新申领律师执业证的不参加2018年度考核。
  二、年度考核内容
  1.律师在执业活动中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的情况;
  2.律师在执业活动中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和行业规范,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况;
  3.律师遵守律师协会章程,履行会员义务的情况;
  4.律师办理法律服务业务的数量、类别和质量情况,办理重大案件、群体性案件的情况;
  5.律师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参加社会服务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的情况;
  6.律师受行政奖惩、行业奖惩的情况;
  7.律师参加业务学习培训和继续教育情况;
  8.律师完善个人网上信息的情况;
  9.律师业务档案归档情况;
  10.律师遵守规章制度情况;
  11.市律师协会根据需要要求考核的其他事项;
  12.对法援律师的考核,根据其实际工作职责确定考核内容。
  三、考核程序
  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结果分为“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三个等次。
 (一)所内考核
 律师事务所负责本所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的具体实施工作。具体做好以下工作:
  1.组织召开全体律师大会,听取律师个人总结(执业律师超过20人的,可按一定比例选取部分人在大会上作工作总结,人数不得少于20人),组织进行民主评议。
  2.结合考核评议情况,由律师事务所根据《安徽省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实施细则》规定的考核内容、考评标准,对律师在考核年度内的执业表现出具考核意见。
  3.律师事务所的考核意见送交律师本人阅签意见。
 (二)律师协会考核
  律师事务所在完成对本所律师的年度考核工作后,将考核材料和所内考核结果报主管律师协会审查,确定考核等次;县(区)辖律师事务所须报经县(区)主管司法局签署意见。
法援律师由所在地的市律师协会组织考核。
  四、办理年度考核应提交的材料
 (一)律师向律师事务所提交下列材料:
  1.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登记表(正反面印制,样表见附件1);
  2.获得行政或者行业表彰奖励、受到行政处罚或者行业惩戒的证明材料;
  3.律师学历、学位、职称等相关信息有变动的,应当提交新的相关证书或证明;
  4.考核组织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律师事务所向市律师协会除提交上述第一大项所列材料外,还应提交以下材料:
  1.本所2018年度律师考核工作情况报告;
  2.《2018年度安徽省执业律师(专职)花名册》(样表见附件2);
  3.《2018年度安徽省执业律师(兼职)花名册》(样表见附件3);
  4.《2018年度安徽省执业律师(法援)花名册》(样表见附件4);
  5.《未参加2018年度考核人员花名册》(样表见附件5);
  6.《2019年新申领律师执业证人员花名册》(样表见附件6);
  7.点睛网网络培训完成学时成绩单。
  上述材料须一式两份,各所留存一份,上报市律协一份,同时报送电子文档(各类花名册一律用EXCEL表格填报)。
  五、律师年度考核工作中应把握的几个问题 
  1.参加考核的律师不评定等次情形的处理。考核年度内执业不足一年的,参加脱产学习、培训超过六个月的,因病暂停执业超过六个月的,因其他情形暂停执业不宜评定考核等次的,只参加考核,不评定考核等次,存在此类情形的要在律师花名册考核结果栏内注明,未发现有“不称职”等次情形的,以“称职”报送备案。
  2.考核年度内变更执业机构的律师,一律由变更后的执业机构负责考核,在变更后的执业机构执业当年不满六个月的,其变更前的执业机构应当将该律师于本年度内在本所执业期间的表现情况,向变更后的执业机构提供考核意见。
  3.有《安徽省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的规定的几种情形的应暂缓其执业年度考核,暂缓考核情形消失后,由组织考核的律师协会再予以审查确定考核等次。
  第二十条  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暂缓其执业年度考核:
 (一)律师受到行政处罚或行业处分,处罚、处分未执行完毕或期限未届满的;(二)律师因涉嫌违法违规正在接受查处的;(三)在考核过程中被发现有涉嫌违法违纪行为,应当调查处理的;(四)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受到停业整顿处罚且处罚期未满的;(五)参加业务培训未达到省律师协会规定学时要求的;(六)未按要求将业务档案归档的;(七)其他应当暂缓执业年度考核的情形。
  暂缓考核情形消失后,由组织考核的律师协会再予以审查确定考核等次。
  4.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结果确定后,市律师协会将考核结果在律师协会网站上予以公示,公示期七天。
  5.律师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出具考核结果的律师协会申请复核。出具考核结果的律师协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及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
  6.存在暂缓考核情形的律师,各律师事务所应如实填报相关花名册;对2019年1月1日后申领执业证的律师,将相关信息报市律协备案(见附件6)。 
  7.根据《安徽省律师继续教育培训办法(试行)》的规定,参加继续教育或培训达不到规定要求的,确定为考核不称职(具体培训时间计算,见附件7),省律师协会开通的网络培训计入课时内。
律师事务所被评定为“不合格”等次的,该所负责人和负有直接责任的律师不得评定为“称职”等次。
  8.会费标准
 (一)三类地区(市直、三区)
 个人会费:1200元/人
 团体会费:
  20人以下律所:20000元
  21人~50人律所:25000元
 (二)四类地区(五县)
 个人会费:1000元/人
 团体会费:
  20人以下律所:10000元
  21人~50人律所:15000元
 省互助基金:50元;市互助基金:100元。
 公职律师、公司律师、法律援助律师按照所在单位住所地的标准,交纳个人会费、互助基金。
(三)会费减免标准
   1、当年度被国家纳入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的律师事务所团体会费按照《安徽省律师协会会费管理办法》第五条四类地区会费标准的 65%收取。
  2、年龄不超过 30 周岁且首次申领执业证的专职律师,申领执业证当年和第二年免交个人会费,自第三年起全额交纳个人会费。
  3、重新申请执业和由外省(自治区、直辖市)转入安徽省执业的律师,自发证日期次月起,转入当年执业不足 6 个月的,减半交纳个人会费;6 个月以上(含 6 个月)的,全额交纳个人会费。
  4、生育的女律师,免交一年个人会费。
  5、罹患重大疾病且严重影响执业的律师,免交三年个人会费。
凡符合减免条件的律师事务所、律师,根据当年度会费收取工作的时间安排,向所属市律师协会提交会费减免申请,并按照要求报送相应材料,由市律师协会审核,并报省律师协会核准备案,予以相应减免。
 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时,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安徽省律师协会(团体/个人)会费减免申请表;(附件9)
  (二)符合会费减免条件的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律师执业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生育的女律师提供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复印件;
  (四)罹患重大疾病律师提供三甲医院诊断证明材料;
  (五)其他相关材料。
  律师事务所,自行到银行缴纳团体会费、个人会费、互助基金,公职律师、公司律师、法律援助律师可自行到银行缴纳个人会费、互助基金,也可直接到律师协会办公室现场缴纳。户名:阜阳市律师协会,银行账号:181200743082 开户行:中国银行阜阳阜王路支行,转账时请备注“某某律师事务所会费、互助基金”、“某某单位(某某律师)个人会费、互助基金”。
上报材料时将银行转账回执复印件和各律师事务所缴纳2019年会费、互助金统计表(见附件8)一同报送。
  六、相关要求
  律师执业年度考核是实现对律师执业状况进行评价和监督的有效手段,各有关单位和考核对象要严格按照《安徽省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和本通知的精神认真组织实施和参与。工作中弄虚作假或不负责任的,经查证属实,市律师协会将予以通报批评;情节特别严重或造成恶劣影响的,将依法依规给予组织纪律或行业处分。
各单位接到本通知后要及时把通知的内容和精神传达到各考核对象,并紧密结合《律师法》、新修订的《律师管理办法》等法律、规章及相关中央文件精神,认真组织,精心安排,在规定的时间内保质保量完成律师年度考核工作。
联系人:李丽 张继雪
联系电话:0558-2263119
阜阳市律师协会
2019年4月8日
1.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登记表(样表).doc ;
2.2018年度安徽省执业律师(专职)花名册(样表).xls ;
3.2018年度安徽省执业律师(兼职)花名册(样表).xls ;
4.2018年度安徽省执业律师(法援)花名册(样表).xls ;
5.未参加2018年度考核人员花名册(样表).xls ;
6.2019年新申领律师执业证人员花名册(样表).xls ;
7.安徽省律师参加继续教育培训时间计算方法.doc ;
8.各律师事务所缴纳2019年会费、互助金统计表.xls ;
9.安徽省律师协会个人会费减免申请表(样表)。
10.集中报送材料日程安排。
11.皖律协字〔2018〕54号关于印发修订后的《安徽省律师协会会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12.皖律协字〔2018〕71号关于印发《安徽省律师协会会费减免实施办法》的通知

13.皖律协〔2018〕3号关于印发《安徽省律师互助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内容附件: 考核材料附件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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