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阳市律师互助基金管理办法
日期: 2015-08-14  | 字体大小:  |  打印本页

(2015年7月19日阜阳市律师协会五届理事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发扬律师协会会员“同行互助、同业自救”的精神,促进和形成全市律师行业和谐互帮的良好风尚,特设立阜阳市律师互助基金。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阜阳市律师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律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互助基金的管理坚持公开、公平、公正、量入为出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三条 市律师协会成立互助基金管理委员会,具体负责互助金的收取、管理、审核和发放工作。互助基金管理委员会由律师、律师行业管理人员、医生以及卫生行业管理人员或聘请的顾问组成。    

互助基金管理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委员若干名。

互助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为委员会常设机构,负责本委员会的日常管理和紧急事件的处理工作。

第四条 互助基金管理委员会受市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监督。

第三章 互助基金来源和账目管理

第五条  互助基金的来源: 

(1)互助基金由阜阳市律师协会每年按照实收会费的1%-2%划拨; 

(2)个人会员缴纳; 

(3)鼓励律师、律师事务所、社会各界人士及机构对律师互助基金进行捐赠;

(4)互助基金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通过存入银行、购买国债或其他稳健的投资渠道获得的增值;

(5)其他来源。

第六条  对律师互助基金捐赠有突出贡献的捐赠人,由阜阳市律师协会予以表彰。对捐赠人进行公开表彰,应当事先征求捐赠人的意见。

市律师协会应当根据捐赠人的要求与捐赠人签订捐赠协议,捐赠协议可以约定捐赠资金仅用于律师互助目的。      

捐赠资金的使用应当尊重捐赠人的意愿,不得擅自改变捐赠资金的用途,如果确需改变的,应当征得捐赠人的同意。

市律师协会在接受捐赠人对律师互助基金的捐赠时,应出具合法、有效的收据,将受赠资金登记造册,妥善保管,并及时向捐赠人通报其所捐赠资金的使用情况。

第七条 互助基金单列单支,上年互助基金余额自然转入次年累计。

第四章 互助基金的标准及缴纳

第八条  互助基金每年100元。

第九条  互助基金标准的调整由理事会决定。

第十条  本会个人会员首次领取律师执业证的同时缴纳互助基金。

正常执业过程中,互助基金于执业年度考核时缴纳。

第五章 互助的对象、范围和条件

第十一条 已缴纳互助基金的本市个人会员为互助对象,但在考核年度中已调出本市执业或不再继续从事律师职业的除外。 

第十二条 互助对象因意外伤害致残、死亡或罹患重症及目前医学尚无法治愈的疾病的,本人或其近亲属可以向互助基金管理委员会申请救助。

互助基金管理委员会认可的其他事由。

第六章 受理和审核

第十三条 救助申请由申请人以书面形式向所在的县(区)律协联络组申请,符合救助条件的申请人死亡的,由其直系亲属提出申请。市律师协会秘书处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核实后报互助基金管理委员会决定。市直律师事务所个人会员直接向市律师协会秘书处申请。 

互助对象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应当协助申请人。

申请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互助对象基本情况和经济状况;

2.产生经济困难的原因及事实;

3.申请救助的具体要求;

4.参加社会保险或商业保险及支付或赔付情况;

5.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二)《互助基金申请表》

(三)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和执业证复印件,县(区)级以上医院就诊、住院的费用票据,疾病、伤残诊断证明或死亡通知书等。

(四)互助基金管理委员会认为需要提交的其它材料。

第十四条 救助申请期限:患病的自疾病诊断之日或诊疗终结之日起6个月内;因意外事故致残的自伤残等级确定之日起6个月内;因故死亡的自死亡之日起6个月内。

第十五条 互助基金管理委员会对救助申请事项的审议,可采取会议或通讯等方式。采用会议方式审议的,有应到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会议方为有效,表决事项须经出席会议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但会后应将会议决定通报全体委员;采用通讯方式表决的,常设机构应提出具体建议方案,并经全体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含本数)同意。 

会议表决采取委员一人一票制,表决结果应记录在案备查。

第十六条  审议会议认为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可要求申请人补充,审议会议认为情况不明或存在疑问,可以聘请专家或委托专业机构鉴定或组成调查小组进行调查,所做出的鉴定和调查结论,作为审议会议依据。

审议会议做出救助决定一律制作《关于同意/不同意救助申请的决定》,由互助基金管理委员会主任签发生效。

第七章 救助标准

第十七条 因同一事由申请的救助金额每人不超过10000元。有特殊情形的,由申请人提出申请,经互助基金管理委员会全体委员三分之二同意,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度上浮,但最高不超过20000元。

紧急情况下互助基金常设机构可以先行决定给予3000元以下的救助金。 

互助基金发放总额以实有资金总额为限。

第十八条  给予申请人的具体互助金额应综合考虑申请会员病情、会员个人承担的医疗费用、家庭经济状况等因素确定,因疾病申请救助的,发放的互助金总额不得超过其个人实际承担的医疗费用金额。

申请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5000—20000元互助金:

1.患有恶性肿瘤、或其他现有医学条件无法治愈或难以治愈,且严重影响工作能力疾病的;

2.重大伤残,其个人承担的医疗费用巨大的;

3.已支付医疗费用数额巨大,或者死亡后其家庭成员经济极其困难的。 

申请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2000—5000元互助金:

1.患有一般疾病、伤残且个人承担医疗费用较大的;

2.长期患病影响正常执业,且家庭经济困难的。

申请会员病情、伤情较轻,个人承担医疗费用有一定困难的,给予2000元以下互助金。

第八章  互助金的发放和领取

第十九条 互助金的发放金额由互助基金管理委员会会议讨论确定。市律协秘书处根据会议纪要报分管会长签发后,按财务手续,将互助金转至获助申请人的个人账户。

受助人死亡的,受领人为受助人的法定继承人。

第二十条  领取互助金要提供以下资料:

1.领取人执业证、身份证复印件、开户行及银行账号、受领互助金的说明。

2.领取人死亡的,所在社区或所在单位所出具的与受助人的关系证明材料;法定继承人关于互助金分配的协议。

3.委托他人领取互助金的,需提供授权委托书。

4.律师协会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九章  互助救济的终止和除外

第二十一条  停止缴纳互助基金的,互助救济责任终止。

第二十二条  会员被吊销执业证书或聘用的律师被律师事务所辞退的,互助本金不退回,互助救济责任终止。

第二十三条  下列情况之一的,本会免除互助救济责任:

1.会员自杀、自残、斗殴、吸毒、违法犯罪活动造成的灾害;

2.未经市、县级或当地医保定点医院诊断确认的;

3.会员有伪造或篡改病情以及其他欺骗、作弊行为的。

第十章  附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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